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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6期>遭遇犯罪侵害,生活存在因案致贫、返贫风险怎么办?--一案带你了解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时间:2026-03-23 15:32来源: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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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没有你们的跨省救助,我们这个家早就散了!”看着丈夫日渐恢复的身体,想到孩子们如今能安稳地生活,2026年1月27日,家住广西蒙山县西河镇某村村民唐某紧紧握住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回访”检察官的手,热泪盈眶地说道。今天让我们通过这起案例一起来了解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20日3时许,植某酒后驾驶小汽车在广东四会市新江芭比路鞋厂路段,与驾驶摩托车停在路边穿雨衣的被害人蒋某某发生碰撞,后植某驾车辆逃离现场,事故造成蒋某某重伤二级。案发后,除去车辆投保公司赔付的1.8万元交强险外,植某仅能向蒋某某支付赔偿款3.05万元便再无进一步赔偿能力,蒋某某及其家属通过诉讼亦难以及时获得有效赔偿。2025年5月21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植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3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植某有期徒刑三年。
救助过程
2025年4月,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向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协查函及联合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商请函。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案件被害人蒋某某所在户系蒙山县辖区脱贫户,全家6口人,上有年迈多病的母亲,下分别有一个大学刚毕业还没有工作的大儿子、一个曾因病休学一年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的小儿子、一个成绩优异正在上大学的二儿子,家庭主要依靠蒋某某夫妇在外务工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交通事故发生后,蒋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和救治,截止至2025年5月6日蒋某某之子蒋某生向蒙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时,蒋某某仍呈重伤昏迷状态,经其家庭向社会筹款、亲友借款和银行贷款,已花治疗等费用近40万元,后续的高额治疗费用仍无下文。因蒋某某重伤昏迷需人护理,蒋某某之妻唐某及其大儿子蒋某生轮流陪护,导致家庭再无收入来源,家庭一度陷入因案返贫风险。
2025年5月8日,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二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等规定,快速启动司法救助工作,决定给予案件被害人蒋某某司法救助金,并向梧州市人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联合救助。
2025年5月至12月间,经过粤桂两地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协同努力,先后对案件被害人蒋某某进行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发放救助金,并且协调属地的相关部门为蒋某某落实低保、残疾补贴等兜底政策保障,暂时解决了蒋某某家庭的燃眉之急。
检察官释法
现实生活中,当您遭遇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存在因案致贫、返贫风险怎么办?这时候,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司法救助可能会给困境中的您带来希望之光。今天让我们带着疑问一起走进《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去了解其中的部分规定。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一项什么工作?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一般不予救助的情形有哪些?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如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如果您因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正面临因案返贫、因案致贫风险,可向蒙山县人民检察院(0774--6286918)咨询申请司法救助相关事宜,或许可以给正处于急迫困难的您带来一点希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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