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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7期>【蒙检说法】运毒弃毒法网难逃,刑满释放又入狱
时间:2024-05-28 10:44来源: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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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16日,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陶某某提起公诉一案,经审理,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陶某某从平乐县搭乘班车到蒙山县某镇,从一男子处以7000元价格购买了毒品海洛因。之后陶某某携带购买的海洛因搭乘班车前往荔浦市。当天18时许,民警在荔浦市五里亭处欲抓获陶某某时,陶某某逃窜至附近饭店,并将携带的海洛因丢弃在饭店饭桌下。紧随其后的民警将陶某某现场抓获,并在饭店饭桌下查获陶某某丢弃的7克海洛因。
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同时,被告人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毒品是指海洛因、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吸食毒品后可以使吸毒者本人出现情绪失控、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容易导致自伤、自杀等伤人暴力行为;长期吸食毒品,吸食毒品的人可能还会出现体重减轻和精神症状,更有甚者还会出现一系列的焦虑、抑郁、沮丧、自卑等心理疾病。对家庭而言,一旦家里有一个人吸食毒品,这个家将不得安宁,严重者会导致妻离子散;对社会而言,吸食毒品会诱发增加盗窃、卖淫、暴力等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我国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下,仍有犯罪分子为了吸食毒品或者追求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实施制毒、运毒、贩毒等犯罪活动。检察官呼吁,我们每个人都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自觉抵御毒品的侵蚀;同时,我们也要积极行动起来,同毒品犯罪作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为国家禁毒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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