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金某某提起公诉一案,经审理,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与原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金某某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缓刑考验期限内,明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给他人接收、转账的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得王某某(另案处理)承诺的好处费,多次用自己名下的9张银行卡帮助王某某收款、转账至他人账户,并将转账到银行卡的资金取现交给王某某。经查,金某某名下的9张银行卡共接收涉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人民币525883.12元。金某某帮忙取现人民币313406.12元,从中获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313406.1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司法机关侦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也逐渐增多,从所侦办的案件中可以发现,犯罪分子往往是以承诺给好处费为诱饵,引诱他人为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检察官提醒:面对他人承诺给予好处费,要求出卖或出借支付宝、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行为时,请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深信“天上会掉馅饼”,因为这种行为不但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还终将诱使你沦为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将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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