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户
新闻媒体用户
  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件聚焦 >  > 正文
<第890期>【蒙检说法】为牛开路点火 失火烧山担责
时间:2023-12-21 17:34来源: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admin 点击:
A- A A+

  

  近日,由蒙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被告人关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审理,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关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关某某赔偿受损林地复绿造林费用人民币三万一千零一元二角八分,就其失火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在县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关某某到蒙山县文圩镇秀才村三石组响滩放牛时,因杂物挡住牛的去路,随即用打火机将杂物点燃后扑灭明火离开,后杂物复燃引发响滩边、虎头岭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0.3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37公顷,过火疏林地面积1.07公顷,无林地面积6.88公顷。经调查评估,本次火灾需要复林造绿面积3.44公顷,共需投资31001.28元。
 
 
  关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同时,关某某的失火行为致使森林资源被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天干物燥,小心火烛。”当前正值秋冬季节,天气干旱,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要承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关某某在野外为牛开路点火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为此付出了“双重”法律代价。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文明用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区域,不带火、不玩火,防火于未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版权所有: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梧州市蒙山县湄江南路40号  邮编:546700  电话:0774-6282740  桂ICP备140024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