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户
新闻媒体用户
  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件聚焦 >  > 正文
【蒙检说法】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获利1.7万元,男子被判刑三年三个月
时间:2023-02-02 17:0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A- A A+

  

近日,蒙山县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军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何某军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底到10月底,被告人何某军为获取李某某承诺的利益报酬,明知是跨境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仍同意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钱款,并按照李某某指示将收到的钱款分批次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金额达590多万元,从中获利1700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何某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坦白且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审理后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并帮助其收款、转账,就能轻松获得高额的“好处费”,这种轻松的赚钱方式,其实就是为电信诈骗团伙、网络赌博团伙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检察官提醒,赚钱方式千万种,唯有合法第一种。市民朋友切勿轻信轻松就能赚到钱的“好工作”,不要为了获取所谓的高额回报,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提供给犯罪分子并帮助他们提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冰冷的铁窗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admin) 

版权所有: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梧州市蒙山县湄江南路40号  邮编:546700  电话:0774-6282740  桂ICP备140024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