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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检说法】违法运输香烟,非法经营获刑
时间:2022-12-09 16:5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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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蒙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依法宣判,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江某受雇驾驶一辆丰田越野车从防城港运输一批无合法手续香烟到蒙山县陈塘镇福利村,后被稽查人员截获,江某当场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稽查人员在该车上查获芙蓉王品牌香烟1693条,涉案金额达423250元。经鉴定,该批芙蓉王为假冒伪劣卷烟,江某从中获利8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其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江某是从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适用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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