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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8期>【蒙检说法】蒙山县“12.15”特大森林山火案宣判了
时间:2022-10-08 16:5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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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蒙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判决黄某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报备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在蒙山县新圩镇貌仪村“能荣山”自留山地点火烧草,引发森林火灾,直至12月18日才被扑灭。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235.3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5公顷。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黄某某的失火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损及国家财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后果进行举证、质证;围绕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蒙山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责令黄某某赔偿扑救火灾直接支出费用人民币九万五千元,赔偿受损林地复绿造林费用人民币十三万四千零五十五元,就其失火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在本县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山区,注意一切用火行为。无论是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还是故意烧毁森林,都将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可毁万亩林。关注森林防火,严防森林火灾,人人当好防护员,保护绿色大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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