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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 | 被害人遭多次碾压致死
时间:2021-02-02 08:2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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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交通肇事,撞倒一名被害人后逃逸,致使被害人之后又被多次碾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案情经过

2020年1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阮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梧州市蒙山县城往古排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321线442km+980m路段时,碰倒行人无名氏,致使被害人倒卧在路上。碰撞发生后,阮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的13分钟内,两辆摩托车、一辆小型客车先后经过该路段,三辆车均因视野等原因,未发现倒在路上,再次对被害人碾压。后路人经过见状报警,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蒙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侦查,当天中午,阮某被办案人员盘查时即交待了其交通肇事的经过。阮某向办案人员交代当时其摩托车右后视镜刮碰到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倒地,车辆侧翻,之后其看见被害人还能动并试图站起来,以为没什么大事,遂驾车逃离现场。经蒙山县人民法院认定,阮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抢救被害人和报警,并有逃逸情节,致使被害人被多次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蒙检说法】肇事者逃逸 | 被害人遭多次碾压致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检察官说法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犯罪嫌疑人阮某系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交通事故原本可避免被害人的死亡,但由于阮某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抢救被害人和报警,自认为“没什么大事”就逃离现场,将被害人留在现场致使其被多次碾压致死,从而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打电话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积极救治伤员并等候处理,如实向公安机关讲述事故经过。当然,希望大家车辆行驶过程中认真观察路面情况,特别是夜间行驶更加要谨慎小心,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蒙检说法】肇事者逃逸 | 被害人遭多次碾压致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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