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蒙山县检察院就韦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农业农村局代表及鉴定人员参加听证。
案件承办检察官刘立军向听证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2020年5月28日,韦某某、兰某某、黄某某、庄某等人在本县瓦冲水库大桥附近水域,用电鱼机捕鱼,共捕捞13.1公斤,韦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应承担刑事责任,又应承担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蒙山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出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572元、生态环境修复费11528元、在本县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项等案件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就韦某某等人使用电鱼机捕鱼对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造成的危害进行了说明,对生态修复方案的依据进行了解释。之后听证员围绕该案的事实、证据、相关法律依据及生态修复方案进行评议,一致同意检察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并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宣传力度。
韦某某作为案件当事人代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对当地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愿意赔偿损失,承担环境修复费并公开致歉。
此次听证会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力推动了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开性、透明性,拉近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蒙山县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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