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户
新闻媒体用户
  当前位置: 主页 > 本地动态 >  > 正文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9-27 18:1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A- A A+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编制现状、人员构成
四、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
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8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属于县级一级预算单位,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8、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的工作。 
9、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0、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1、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2、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8年纳入蒙山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的一级预算单位1个,二级预算单位0个,其中:
⒈       全额拨款行政编制单位1个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⒉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
⒊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0个
⒋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个
三、编制现状、人员构成
人员编制总数为32人,其中行政编制30人,事业编制0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人。二层机构人员情况无。实有财政供养人数76人,其中行政在职35人(包含转隶监委人员8人),事业在职0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人,编外在职实有人数16人,另外遗属2人,退休人员19人,4050人员2人。具体情况如下:
1、机关本级具体情况
行政编制32人,实有财政供养人员76人,其中行政编制在职人员35人(包含转隶监委人员8人),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人,编外在职实有人数16人,另外遗属2人,退休人员19人,4050人员2人。
2、二层机构具体情况
无二层机构。
四、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我单位的主要任务是: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8、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书记员的工作。9、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10、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11、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12、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完成了以下任务:
一)、服务党委中心工作见成效
一是强有力推进脱贫攻坚工作,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队员包括检察长积极开展帮扶工作,出色完成了县委交给我们的任务。二是积极参与高速公路以及二级公路的征地等相关协调工作。三是积极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四是结合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了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我院被县委评为2017年重点工作先进集体。
二)、党建工作创新有成效
一是积极开展“我要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主题实践活动,采取一人一期微信的方式加以宣传。二是从六个点发力抓党建成效突出。三是硬件和软件同步抓,推动党建。采取了流动党徽评比,建成党性教育基地和党员活动室,已有30个单位,1000多名党员接受教育。我院党支部先后被梧州市委组织部评为2016-2018年先进基层党组织、蒙山县委组织部评为2017-2018年先进基层党组织。
三)、刑事检察工作得到创新发展
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32件22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5件175人,不批准捕27件4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45件219人,起诉104件141人,不起诉18件18人。
一是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快速审查并起诉了蒙山县陈塘镇“2.23”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案;依法对三起分别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的11名“果霸”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提起公诉,有效净化了本地砂糖橘交易市场秩序。1-12月共受理涉恶案件12件39人,批捕12件38人,不批捕1人。二是组成“蒙检说法”团队走进该县偏远的15所乡镇小学,共有4000名师生接受法制教育。三是创新出台刑事诉前内部控辩制度,已办结6件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四)、诉讼监督工作稳步推进
办理立案监督案件6件6人,纠正漏捕32人,共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11件,办理执行监督案4件,办理公益诉讼案6件。向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书7份,纠正违法通知书7份,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数14件,变更强制措施人数12人。派驻黄村检察室举行挂牌成立仪式,两个乡镇检察室共接访群众39人次。成功调解民事纠纷案件5件。
五)、检务保障夯实有根
获各级网络及传统媒体采用检察宣传稿件146篇,微博发布或转发各类信息575条,微信发布本院检察工作动态128条;接收各类案件245件、接收卷宗433册;送案审核234 件。受理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件9件。送达各类法律文书800件;各类案卷384本,保护公诉人出庭7次。
六)、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明显
严治检,创新“主体责任清单”管理,谈心谈话成为规矩,深入开展“五查五整顿”,借民主生活会平台,着力查找自己在思想、纪律、作风、担当、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成为全体干警的自觉行动。
第二部分: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此部分另附表格,详见附件: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第三部分: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2018年度总收入939.17万元,其中本年度收入933.67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43.69 万元,增长4.88%。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895.88万元,为县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72.78万元,增长8.84 %,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人员经费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办案费及业务装备费支出。
2.事业收入 0 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此项收入。
3.经营收入 0 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此项收入。
4.其他收入 37.79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党建经费收入、协作费收入。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 35.81万元,增长 94.76%,主要原因是申请争取到上级院党建经费收入,县内同级其它单位的党建经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0万元,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不能保证其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此项收入。
6.上年结转和结余 5.5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64.89 万元,下降 92.17%,主要原因是一些项目执行完成已经完成支付。
(二)2018年度总支出 939.17万元,其中本年度支出899.11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 9.17万元,增长 1%。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 763.5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的人员经费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的办案业务经费支出,“两房”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检察支出。较2017年度决算数减少28.63 万元,减少 3.61%,主要原因是虽然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但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的项目支出减少,所以总体上还是下降的。具体为:
行政运行(项)的人员经费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60.65万元;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的办案业务经费支出199.74万元;
“两房”建设(项)支出2万元;
其他检察支出(项)1.2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77.26万元:主要用于院本级按国家规定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17.69万元: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等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 37.3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支出。
5、其他支出(类) 3.26万元,是用其他收入补助日常公用经费不足而作的支出。
6、结余分配 0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等。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此项支出。
7、年末结转和结余 40.06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 34.55万元,增长 627.04%,主要原因是其他收入类的党建项目还没有执行完成,没完成实际支付。
二、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95.85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 7.17万元,增长 0.81%。其中:基本支出 694.14万元,项目支出 201.71万元。
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 585.56万元,支出决算为 895.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52.99%。
(一)公共安全支出(类)年初预算为 465.58万元,支出决算为 763.5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64%。较2018年年初预算数增加 297.98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支出逐年增加,虽然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的项目支出有减少,但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不列入系统统一做预算,总体上还是增加了的。主要用于行政运行的人员经费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的办案业务经费支出,“两房”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检察支出。具体为:
1、行政运行(项)支出560.65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199.74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业务经费。
3、“两房”建设(项)支出2万元,主要用于教育基地改版建设支出。
4、其他检察支出(项)1.2万元,主要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77.26万元,较2018年年初预算数增加 8.25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增加,相应的养老保险费支出也随之增加。主要用于院本级按国家规定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包含:
1、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1.2万元;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58.22万元;
3、死亡抚恤(项)17.84万元。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17.69万元,较2018年年初预算数减少 2.85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减少支出。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等支出。包含:
1、行政单位医疗(项)16.46万元;
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项)1.23万元。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 37.34万元,较2018年年初预算数增加 6.91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增加,相应的住房公积金支出也随之增加。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支出。
三、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694.14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 113.62万元,增长 19.57 %,主要原因是:当年调整了基本工资及津补贴,增加了年度绩效奖励金,共发放了两个年度的绩效奖金。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 60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5.8%。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当年调整了基本工资及津补贴,增加了年度绩效奖励金,共发放了两个年度的绩效奖金。主要包括:基本工资 126.32万元、津贴补贴 127.71万元、奖金11.1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58.22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7.69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44.64万元、住房公积金37.3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80.24万元。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57.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92.38%,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主要是调整了支出项,同时年度支出未完成,财政年底调减造成。主要包括:办公费7.85万元、手续费0.02万元、水费0.07万元、电费1.43万元、邮电费0.11万元、物业管理费0.2万元、差旅费0.27万元、维修维护费0.64万元、培训费0.9万元、公务接待费3.99万元、劳务费0.04万元、工会经费5.07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4.4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43万元。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3.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52%,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原因是:存在未知的抚恤金支出。主要包括:抚恤金20.55万元、生活补助10.40万元、奖励金1.2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2万元。
四、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 0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其中:基本支出 0万元,项目支出 0万元。
2018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为 0万元,支出决算为 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0%。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此项收入,也没有此项安排的支出,故无数据。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 8.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 3.99万元。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总额 12.8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 2.11万元,下降 14.07%,主要原因是控制了公务用车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比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 0万元,上升(下降)0%,主要原因是无预算无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比年初预算数减少 1.1万元,下降 11 %,主要原因是控制了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比年初预算数减少 1.01万元,下降 20.2%,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控制接待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所属单位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 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无。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8.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0万元,购置了0辆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无。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 8.9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办案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8年,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所属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4辆,全年运行费支出  8.9万元,平均每辆 2.225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 3.99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 72次,人次502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 0次,人次 0次。主要用于:公务接待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单位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57.49万元(与部门决算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第22行金额保持一致),比年初预算数减少 4.74万元,降低 7.62%。主要原因是:主要是调整了支出项,同时年度支出未完成,财政年底调减造成。比2017年减少 5.11万元,降低 8.16 %。主要原因是:年度支出未完成,财政年底调减造成。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48.6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47.6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1.02万元(口径参见部门决算CS06表《政府采购情况表》并做好与2018 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政府采购资金情况表”有关数据的衔接)。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33.1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68.06%,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33.1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 68.06%。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 4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 0辆、机要通信用车 0辆、应急保障用车 0辆、执法执勤用车 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 264.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 100%。组织对2018年度 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 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 0%。
共组织对“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经费”等7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264.4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0万元。其中,没有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来看,根据《蒙山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蒙财[2013]7号)、《蒙山县2019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蒙财预[2019] 5号),我单位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副检察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及单位财务为成员,专门负责本次绩效自评工作。以绩效评价的各项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整体绩效支出为内容,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逐一评价打分,自评分数理由充分,佐证材料完整有效;项目实施后实现了预定的绩效目标,项目依据充分,并且目标非常明确。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资金拨付及时、使用科目合理、程序合法,确保了项目顺利完成。其中一是完成了部门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二是做好了部门整体支出评价的所有要求工作;三是完成了决算分析,绩效目标管理。
组织对 0个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试点,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0万元。没有对单位整体支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单位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经费项目自评得分为99.7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经费支出使用有点滞后;二是项目完成率达不到要求,只得9.7分。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提前做好经费支出安排;二是全面按照预算标准完成支出。乡镇职务预防专项经费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2018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1项目自评得分为99.8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经费支出使用有点滞后;二是项目完成率达不到要求,只得9.8分。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提前做好经费支出安排;二是全面按照预算标准完成支出。2018年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1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2018年政法转移支付办案业务经费2项目自评得分为100分。2018年政法转移支付业务装备经费2项目自评得分为97.5分,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经费支出使用有点滞后;二是项目完成率达不到要求,只得7.5分。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提前做好经费支出安排;二是全面按照预算标准完成支出。合并项目自评得分为99.9分,分项目自评分都为100分,没有发现问题。在公开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的同时,同时公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版权所有: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梧州市蒙山县湄江南路40号  邮编:546700  电话:0774-6282740  桂ICP备140024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