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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0-18 09:0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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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介绍
   2016年下半年,黄某甲、黄某乙为了占用林地种植果树,在没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潘某某、陈某某二人砍伐位于蒙山县西河镇瓦冲村4林班9小班,属于广西古修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其中黄某甲涉案面积0.99公顷,采伐杂木421株,林木蓄积22.89立方米。黄某乙涉案面积1.18公顷,采伐杂木649株,林木蓄积48.73立方米。为了逃避处罚,两被告还将砍伐下来的树木焚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黄某甲砍伐的林木价值5160元,被黄某乙砍伐的林木价值13260元。同时,两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遭其砍伐的林地上种植百香果和砂糖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故意毁坏生态公益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人均应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院向法院提出二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一是责令二被告停止对国家公益林的侵害,禁止其在该林地上继续经营,以恢复林地原状。二是责令被告黄某甲承担造林费用6952.92元,黄某乙承担造林费用6356.6元,由蒙山县林业局代为承担补种义务。三是责令被告黄某甲赔偿林业损失5160元,黄某乙赔偿林木损失13260元。
庭审回顾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讯问开始就直截了当针对滥伐林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进行发问,被告人当庭表示认识到了严重危害后果。随后向法庭全面客观的出示了两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以及危害后果的证据材料。最后发表意见时指出法律对违法者毁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究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对国家以及社会拥有的自然资源的修复。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惩罚是一种手段,但不是目的,修复受损害的森林资源,修复受损害的森林生态功能才是最终目的,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不是主要的,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才是关键。
结语
   本案是2017年7月1日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我院首例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检察机关切实当好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通过执法办案看护好家乡的好山好水,同时也警示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轻易触碰生态保护的红线,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天蓝、地绿、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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