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主任,兰某德、黄某海已经决定从广东回来自首,明天我就把他们带到检察院。”
“好的,明天上午十点左右你带他们来,我会及时向刑检部门通报的,让他们做好准备。”
这是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韦某华与蒙山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立军之间的对话。
案情经过
2020年5月28日,韦某华、兰某德、黄某海、庄某华四人在蒙山县瓦冲水库大桥附近水域电鱼,蒙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逻检查时,将韦某华、兰某德、黄某海当场查获,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及渔获物13.1公斤,罚款人民币6000元。同年6月3日,蒙山县农业农村局以韦某华、兰某德、黄某海、庄某华涉嫌非法捕捞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蒙山县公安局于6月29日立案侦查。除犯罪嫌疑人韦某华于11月5日到案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未归案。11月6日,蒙山县公安局以韦某华涉嫌非法捕捞罪提请蒙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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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刘立军在审查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华及同案在逃人员兰某德、黄某海、庄某华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亦应承担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
“韦某华,你应该努力劝说与你一起电鱼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这样对你、对他们都有利。”
"刘主任,劝他们投案自首怎么对我有利,又是怎样对他们有利的呢?”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发布通缉令。没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会撤案。因此,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在公安机关尚未发布通缉令时,及时投案自首,以得到宽大处理。你作为已经归案的嫌疑人,如果能够协助司法机关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回来自首,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你有利。所以,如果你能劝说他们投案自首,将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通过检察官的法律政策宣传和耐心劝导,韦某华表示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工作,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于是便出现了犯罪嫌疑人带犯罪嫌疑人来检察院自首的那一幕。蒙山县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韦某华、兰某德、黄某海、庄某华提出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572元、生态环境修复费11528元、在本县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案件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四人全部予以接受并履行到位。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的重中之重。蒙山县检察院结合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在震慑犯罪的同时也起到了教育公众的作用,有助于减少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公益诉讼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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