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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联系+物流寄递+线上支付”一男子涉毒品犯罪、洗钱犯罪被判刑。
时间:2023-06-26 08:29来源:广西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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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平台与买家联系售卖毒品。

通过快递邮寄毒品送货上门。

通过他人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收取毒资。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社交通讯、线上支付、物流寄递等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利用网络和寄递实施贩运毒品活动。通过他人的微信、支付宝二维收款码收取毒资。“网络联系+物流寄递+线上支付”成为了贩毒新模式。近日,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洗钱案,罪犯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间,何某某通过网络平台与买家联系售卖毒品。在蒙山县内多次向江西省鹰潭市的艾某某、杨某某等5人贩卖冰毒,以及邮寄冰毒给鹰潭市的项某某、祝某某等4人用于贩卖,何某某向上述人员贩卖冰毒11次,毒品总量达250余克。何某某为洗白毒资,多次借用他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和支付宝账户收取项某某等人支付的毒资5万7千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利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再转回自己的账户。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构成洗钱罪。本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人民币8000元。何某某以其没有贩卖毒品等事实为由上诉。经二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互联网+物流已成为贩毒活动的新方式。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订购、销售毒品。通过物流寄递等渠道运毒。采用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支付,交易活动两头不见人。这些犯罪更具隐蔽性。毒品犯罪害人害已,民众自身要加强禁毒观念,抵制诱惑远离毒品。也要增强警惕性,不要轻易的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随意的交给他人使用。以免落入洗钱犯罪的陷阱,成为“洗钱”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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