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户
新闻媒体用户
  当前位置: 主页 > 检察职能 > 刑事检察 >  > 正文
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七步工作法”做好未成年人
时间:2014-06-15 21:0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A- A A+

  经验材料

蒙山县检察院“七步工作法”
做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蒙山县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积极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通过“七步工作法”,规范工作流程对一起盗窃案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使涉罪未成年人黄某顺利回归校园,并顺利通过六个月考察期不起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一步:指定专人办理。2012年,蒙山县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后,在全院精心挑选二名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干警到未检办工作,并于2012年底率先在全市检察系统探索施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工作模式。在该办模式下,黄某盗窃案在移送审查逮捕时即由该未检办公室指派一名检察官负责办理,并负责侦查终结后的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办案的专业化。
       第二步: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在案件初审阶段,注重对涉嫌罪名、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进行仔细审查,初步认定是否符合新刑诉法第271条第1款有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经三级审批后由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审查程序。
       第三步:开展全面调查,听取各方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联合妇联、司法所等工作人员走访涉罪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居住地村委会、邻居等,全面了解黄某家庭情况、成长环境、生活经历、社会交往及日常表现等情况,并结合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回归学校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作出客观分析、科学评估、合理评断,形成有价值的社会调查报告,为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提供参考。第四步:科学评估,公开听证。形成的调查报由承办检察官提交科室评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层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批准启动附条件不起诉公开听证程序,邀请教育局、司法局、公安局代表、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参加听证会,当场听取各方意见,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并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同时号召各方力量合力帮教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后与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帮教人签订三方考察协议书,确定由蒙山县检察院负责进行监督考察,帮助黄某重新回归校园。第五步:跟踪帮教。在对黄某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登记注册后,蒙山县检察院根据先前为黄某“量身定制”的帮教方案指定承办检察官负责进行考察、监督,在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内要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社区、学校考察期限内检察官必到访,帮助黄某解决思想上、学习上以及生活上的困难。尤其在案件发生后黄某不适宜在原来的蒙山中学继续就读,为了让黄某能够继续完成学业,体现附条件不起诉挽救未成年人的初衷,蒙山县检察院与蒙山县教育局积极沟通,帮助协调联系邻县的昭平中学,在黄某转到昭平中学读书后,蒙山县检察院也不因跨市考察成本过高而降低考察的要求,继续通过撰写思想汇报、普及法律常识、引导人生规划等多种方式矫正黄某的不良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六步:正式宣布不起诉。在六个月的考察期限结束后,蒙山县检察院依据案件承办人“三必访”时了解的情况,以黄某在考察期限内是否能自觉遵守帮教协议的各项规定,是否能认真听从监护人、帮教人员的教诲等评判标准及时作出正式不起诉决定。在正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前,检察官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提出选择独立房间,回避无关人员等要求,充分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在不起诉决定宣布会上,先由检察官对黄某进行训诫教育,再由班主任、帮教人表达对黄某的寄语,最后正式宣布不起诉决定。第七步:犯罪记录及时封存。为消除前科给涉罪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使涉罪未成年人在今后上学、择业过程中真正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蒙山县检察院对黄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后,立即启动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程序,由未检部门内勤将黄某的卷宗材料认真整理装订成册,封于柜中,加密保存。
                  
( 蒙山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admin) 

推荐文章
版权所有: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梧州市蒙山县湄江南路40号  邮编:546700  电话:0774-6282740  桂ICP备140024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