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在被告人主动全额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后,检察机关并没有止步于“款到账清”,而是及时跟进监督对接林业部门,确保生态修复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陆某某、莫某某二人在未核对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砍伐范围的情况下,超范围砍伐林木,被采伐蓄积量154立方米。二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使得森林资源遭受破坏,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8385.29元,用于恢复受损的林地。
毁林担责--被告人庭前主动缴纳修复金
“经过检察官、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我们才真正认识到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多大,我们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希望能把这片山林的‘伤疤’尽快治好。”这是被告人陆某某、莫某某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开庭审理前,主动跟承办法官说出的一番话。随后二人全部缴纳了受损林地复绿造林费用18385.29元。鉴于二人在庭前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撤回起诉处理。一道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生态修复考题,尚未等法槌落下,便交出了充满温情的法治答卷。
跟进监督--推动代为履行修复落地见效
一笔生态修复金缴进来了,钱该如何花?由谁来种?由谁来管?这些问题同样关系到修复责任的最终落地。为了不让这笔资金躺在账上睡大觉,确保涉案林地真正实现复绿还林,18385.29元的复绿造林费用由法院全额划转至蒙山县林业局。紧接着,一份代为开展涉案受损林地生态修复工作函送达林业部门,检察机关依据森林资源保护及生态修复相关法律规定,主动跟进监督县林业局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代为开展涉案受损林地的苗木种植、抚育管护及质量验收等生态修复工作。
各司其职--跑出生态修复“加速度”
从立案追责,到被告人主动缴纳费用,再到林业部门代为补绿,这场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法治接力,没有旁观者,只有守护青山的同路人。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接收到被告人主动缴纳的复绿造林费用后,第一时间将款项划转至林业部门;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监督,依法对接林业部门,制发代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函;林业部门担当“专业执行人”。据了解,涉案款项划转后,随着代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函的送达,林业部门迅速制定涉案林地复绿方案,并立即启动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届时,在适宜造林季节保质保量完成复绿造林工作,昔日的生态“伤疤”将被绿意层层“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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