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户
新闻媒体用户
  当前位置: 主页 > 检察职能 >  > 正文
【蒙检说法】用手机偷窃 “零口供”照判
时间:2022-08-17 09: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A- A A+

  

手机未登录,

银行卡存款却转移支付宝!

手机未登录,

自己血汗钱却不翼而飞!

 

被害人覃某忠怎么也想不明白,手机和银行卡明明都在自己的手上,工资却能在短时间内凭空消失。

近日,一男子唐某利用被害人覃某忠因手机微信登录不上向其求助找回密码之机,用其本人的手机登录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后伺机窃取被害人支付宝余额8458元,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 情

回 顾

 

唐某与被害人覃某忠系工友关系。2021年下半年间,被害人因手机微信登录不上,将手机和银行卡交给唐某帮助操作找回微信密码,不料唐某秘密利用其本人的手机登录了被害人绑定有该张银行卡的支付宝账号。2022年1月,唐某偷偷利用其本人手机登录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将被害人银行卡内8458元存款充值到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再从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转账至其个人支付宝账号。唐某将盗得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购物等花销。直至覃某忠取款时才发现银行卡存款不知何时何故已被盗走。

 

到案后,唐某不承认其盗窃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证实:案发前后,被害人的手机、支付宝账号从未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且唐某的手机一直由其本人持有并使用;综合全案证据,发现唐某的涉案手机在案发时曾多次登录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并迅速将被害人支付宝余额转至唐某的支付宝账号,后又被转至唐某网络赌博账号或用于网上购物。

 

本案中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唐某到案后虽零口供,拒绝认罪认罚,但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本案中司法机关通过运用现代化技术侦查和补充侦查手段,在唐某零口供的情况下,在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后,依法对唐某作出有罪判决,彰显了司法担当及铁腕守护人民财产安全的决心和信心。

 

 

检察官提醒:

体现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电子支付系统也随之更新迭代,这对于一些不易于接受新鲜事物的人尤其是上了一点年纪的人来说,在手机上操作电子支付系统犹如难于上青天。本案犯罪分子就是抓住了被害人不懂电子支付系统操作的软肋,在获知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及其绑定银行卡的号码后,在平时的相处中,有意无意地叫被害人对着自己的手机进行摇摇头、眨眨眼的刷脸操作,而被害人却误以为是在跟他玩游戏。检察官提醒:在一些口腹蜜剑的“熟人”面前,当叫你面对手机摄像头进行摇摇头、眨眨眼刷脸操作时,请务必提高警惕。因为对方其实不是在跟你玩游戏,而是在想方设法地盗走你的血汗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责任编辑:admin) 

推荐文章
版权所有:梧州市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梧州市蒙山县湄江南路40号  邮编:546700  电话:0774-6282740  桂ICP备14002429号-1